天长市国有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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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设施长期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实现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用水服务为宗旨,以规范各项管理行为为手段,进一步落实维修养护责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确保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水管单位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水利局工管股,负责指导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检查、考核、培训、验收等工作。

    水利局财务股负责专项维护资金拨付审核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 “谁受益、谁负责”、“先急后缓、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维修责任

    第六条国有水管单位是维修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成立维修养护工作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落实具体职责,建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良性运行。

    第七条国有水管单位应对年度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建立台账,制定年度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方案,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严格把关。

    第八条维修养护工作组职责:熟悉管理范围水利工程设施的总体布局、结构、操作规程;熟悉正常维护养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应急处理方案;负责日常水利工程巡查检查,科学开展用水调度和运行管理;及时向单位报告水利工程设施存在的问题,协助落实维修养护整改措施;及时上报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计划、方案;认真填报水利工程设施管护运行管理情况记录和报表;积极宣传有关水法律法规,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维修养护项目立项程序:

    (一)由国有水管单位提出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维修养护计划项目(名称、位置、内容、工程量、预算价格);工期、质量、安全、监理、主要措施等。附必要的设计图纸、预算书等;

    (二)水利局工管股审查审核;

    (三)提交局党组研究同意。

    按程序确定项目后,由水利局发文下达维修养护项目批复。水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管股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管理程序:

    (一)工程建设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应到天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工程建设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1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30万元,应报水利局招标组进行招投标;

    (三)工程建设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万元以下,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确定承包单位,并报局招标组、工管股备案。

    (四)项目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前、中、后要留有相关建设图片资料。建设过程要加强质量、安全、进度、变更、计量、签证、支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束后,国有水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组成验收工作组,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工管股、财务股视项目规模组织验收或抽验,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工程结束后,国有水管单位要及时总结,形成建设管理报告,整理资料归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施管护维修项目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维护”、“自筹为主,补贴为辅”的原则筹措。水利局每年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水利工程专项维护资金,建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各水管单位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账,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作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管护资金的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支出;不得超出批复预算总额的10%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拨付的条件:

    (一)成立水利工程设施维维修养护工作组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制定可操作性的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制度;

    (三)已落实自筹资金并专款专用;

    (四)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合格。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严禁在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管护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得改变用途、截留、挤占和挪用维修管护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因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失职,造成水利工程设施严重毁坏,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管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水利局工管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7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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